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釋明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前、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又聲請狀載:「其自民國95年7月起依協商條件清償協議之金額,直至97年初之後,因無法籌足款項,始為毀諾云云」,依此,聲請人前為履行協商條件時,每月應清償之金錢由何而來?期間每月所得如何分配?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四、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自97年1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六、聲請前2年內所有支出之項目、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聲請人與其配偶對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何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八、提出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 黃涂桂金 之一親等內之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 黃彥諭 等三名子女及母親黃涂桂金等人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證明,又關於該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其配偶分擔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註:聲請人應指定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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