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3月31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1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4年3月31日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4頁)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甲○○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4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第2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2次)│(6次)│├────────┼─────────┼─────────┼─────────┤│犯罪日期│103年1月5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2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784號、103年│字第8784號、103年│字第8784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度少連偵字第102號│度少連偵字第1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103年度上訴字第154││實│││0號│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4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103年度上訴字第154││定│││0號│0號││判├──────┼─────────┼─────────┼─────────┤│決│判決│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5080號│字第5081號(編號2-│字第5081號(編號2-││││4已定應執行刑5年)│4已定應執行刑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2日或│││││103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784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實││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4││││定││0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5081號(編號2-│││││4已定應執行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