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郭美絹 律師 周金城 律師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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