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四四號〕,暨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參、查被告甲○○業於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往生,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暨其除戶謄本附本院卷足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肆、起訴部份為不受理之判決,移請併辦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四二號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即屬無從併辦,應退由公訴人續行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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