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 翁逸銘 即被告上訴人 顏秀雲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文瑞余謙和 (即西瀛企業行)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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