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李英俊 代理人 林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銀行澎湖分行│臺灣銀行澎湖分行│103年12月30│50,000元│0000000│受款││││││││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