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2號

聲請人 林金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旺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主張請求210,370元,係由哪些項目組成?聲請人應就各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2份(請張貼於A4紙上),俾利本院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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