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許怡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遇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寄存於鹿港派出所,復於113年10月23日公示送達於該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