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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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陳瓊娥 原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145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204元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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