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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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莉媞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育澤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法定代理人 王義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