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簡連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被告 簡連東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李政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