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被 告 陳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8時53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國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被 告 陳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8時53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