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羅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告
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
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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