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30號聲請人 黃淑珠王信雄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王信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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