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 張吳清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海 間撤銷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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