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07號聲請人 陳錚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瑞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瑞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票號CH369036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票號CH369036之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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