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覺品茞(原名覺新典)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覺o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覺o茞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52號判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70號判決、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記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andRRASOR表、MnSOST-R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