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30日向荷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元、8月11日向中信銀行借款180,000元、8月20日向聯邦銀行借款78,100元、向國泰銀行借款88,000元之原因及用途?並提出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部存摺影本(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
三、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所任職公司出具之98年1月至3月份薪資證明。
四、說明究係何人以乙○○、丙○○及丁○○之名義投資「亞訊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又乙○○、丙○○及丁○○取得上開公司之股份是否基於受贈取得?並請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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