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樓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