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止,每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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