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陸鴻慶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李春桂
李春田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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