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債務人 林芳伊 即 林文心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陳世雄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朱庭韻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施凱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雖有桃園縣桃園巿慈文段323、326、338地號及其上5875建號之不動產,惟業已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3346號案件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不足受償額新台幣(下同)565,249元,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3346號分配表附卷為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及其前夫 黃敬宗 95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前夫名下僅有民國92年出廠之汽車一部,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餘價值,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請求。又債務人雖曾於國泰人壽投保,然經本院函查上開公司,該保單已失效無解約金。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