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林景元 代理人 林應專 相對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慧 共同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應昇、林應然、林應慧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一年一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6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確認民國110年10月19日、110年11月18日、111年1月5日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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