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內含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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