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劉棕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311、6544、10363、19197、19198、22310、2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