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原告 蕭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
魏敬峯 律師複代理人紀珈被告宏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燈錄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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