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8月7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