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周苡岑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周苡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