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57號聲請人 黃仲良 相對人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62,368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8年3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⒉對造人應於108年4月8日(星期一)將金額362,368元,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黃仲良原領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陳報狀、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62,36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