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陳佳揚
陳伶伶 被告 何欣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