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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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9,173元,應徵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