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表
、客戶交易明細查詢表、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及債
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
場亦不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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