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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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5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