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呂正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訴訟代理人 吳權芳
劉佳興 簡榆芯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