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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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 鄭有富 被告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告 李亞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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