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王詮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城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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