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886號債權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梁樾 代理人 陳品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榮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梁樾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若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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