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楊明惠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徐秋玉 被告 林冠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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