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 魏義隆 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二公克,被告魏義隆已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二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0‧二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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