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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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0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來明許龍雄賴林來秀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支付命令,經被告許龍雄、賴林來秀聲明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對被告林來明未經合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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