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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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告 歐陽華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通行範圍之面積及被告應拆除之鐵絲柵欄之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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