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57號
原告 孫衣彤
被告 王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