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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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57號

原告 孫衣彤

被告 王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簡 字第 1157 號裁定(112.09.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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