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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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鴻凱國際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