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