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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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春益磁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
戊○○丁○○
號12樓之1己○○○
8號10樓之1被上訴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