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捌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關於「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886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零點柒捌陸伍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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