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婚聲字第6號抗告人 王世宏 上列抗告人就與聲請人 許春菊 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