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34號聲請人 王貴戊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完結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聲請變更清算人為王貴戊,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而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尚有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之事宜致未能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 周孟澤 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9日就任,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嗣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為王貴戊,復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又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8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8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8號、112年司司字第46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5月29日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11月29日完結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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