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百吟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36、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百吟妹妹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來電本院稱被告於111年11月間酒醉路倒後送醫救治,現在嘉義縣私立 梅山 護理之家居住,被告已經完全沒有行為能力,都不會動,也不認得人,去看他也沒有什麼反應等語。 嗣梅山 護理之家於112年2月25日函稱:被告係新竹縣社會局於111年11月25日安置之個案,由新竹搭乘救護車入住,被告有HIV、多重腦病變之精神病史,於交接時交班人員表示被告於111年10月22日因喝酒酒後不醒,救護車到場時被告瞳孔放大,頸動脈有脈搏,但到院時已無脈搏,昏迷指數只剩3分,經CPR急救後回復生命徵相,目前鼻胃管留存,仍然昏迷中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全身有多處1至3級壓瘡,整體情況不佳,家屬完全不理,而由社工介入處理中等語。於112年5月2日經本院電詢梅山護理之家後,梅山護理之家表示被告仍然臥病在床,無法對話,生活無法自理,也均未有人探望等語。
是被告應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揆諸前揭條文,本案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子謙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