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債權人 吳家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榮峰 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